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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企业,2020年最后一个月,新规来啦!

  • 发布时间:2020-12-15
  • 发布者: 本站
  • 来源: 原创
  • 阅读量:
不知不觉来到了12月,新的一个月,又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正式生效

    我国首部《出口管制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生效。其中明确国家实行统一的出口管制制度,通过制定管制清单、名录或者目录、实施出口许可等方式进行管理。《出口管制法》对出口管制范围、管制制度、管制措施以及加强国际合作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出口经营者,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在五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出口许可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禁止其在五年内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因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

    建议企业:
    (一)审查贸易全流程,识别交易风险
    从上述重点可以看出,《出口管制法》具有管制物项涵盖范围广、违规处罚力度大的特点。相关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审查贸易活动的全流程,从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物流直至售后等环节,评估和识别可能违反《出口管制法》相关规定的风险。重点对采购/销售物项、贸易合作伙伴、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进行审查,建立适当的内部审查和评估机制。

    (二)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建立合规团队
    《出口管制法》并非仅仅是负责进出口活动部门需要了解的法律,更需要企业内部各部门人员都对出口管制合规有不同程度的了解,以识别企业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出口管制违规事项。因此,我们建议企业根据不同部门职能的需求,设定专门的内部合规人员或在现有岗位增设出口管制职能,建立出口管制专属合规团队,密切关注未来即将出台的各项出口管制法实施细则,为企业及时更新《出口管制法》的相关知识,促进企业合规经营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内控合规体系
    合规经营是实现企业稳定、长远发展的前提,相关企业在进行贸易全流程审查和加强出口管制合规培训的基础上,应尽快着手建立有效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一般而言,出口管制内控合规体系包含以下几个要素:管理层对出口管制合规的承诺、内部风险评估识别机制、出口管制全流程贸易审查、定制化的内部培训制度、定期的内部合规流程审计、相关文档留存安排及内部合规手册的制定等。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出口管制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一套有效的、符合自身需求的出口管制内控合规体系,规范相关经营管理行为。

    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今日起施行

    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条例》修订落实了科技奖励由“推荐制”调整为“提名制”的改革要求;加强科技奖励诚信体系建设,明确评审专家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在科技活动中违反伦理道德或者有科研不端行为的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建立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禁止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大关键词:
    1、“提名制度”:把更多权利赋予科技专家和专业机构
    “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新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以简明有力的措辞,干脆利落地确立了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变革的一大核心要义,即告别传统的“推荐制度”。对国家科技奖候选者的提名主体,《新条例》进行了明确界定并把“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首先列出来,突出了国家科技奖励的学术性和专业导向。
  
    “提名制度”的确立使国家科技奖的评价方式回归到科技本身,科技专家和学术共同体在奖项中的作用得以更加充分地发挥,进一步减少其他因素对评奖的干扰,让更多真正有分量的科技创新成果脱颖而出,从而使国家科技奖励的权威性、公信力、影响力和美誉度得到进一步提升。

    2、“基础研究”:激励实现更多“从0到1”重大突破
    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科技创新在国家和民族发展中承担重大使命,而雄厚的基础研究实力是科技创新取得更大突破的必要前提,加强“从0到1”的基础研究,开辟新领域、提出新理论、发展新方法,取得重大开创性的原始创新成果,是国际科技竞争的制高点。只有实现更多“从0到1”的基础研究的突破才能摆脱“卡脖子”的窘状,才有可能实现科技自立自强。
   
    《新条例》从国家科技奖励角度体现出对基础研究的鲜明导向性。其第1章总则第三条提出,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并对三大奖奖励的侧重点进行了阐释,具体来说就是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对于从事基础研究、理论研究的科技工作者来说,《新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自己工作的重视和肯定,有助于鼓励他们以更大的热情更坚强的意志,勇往直前。《新条例》必将鼓励更多科技工作者特别是他们中的年轻群体投身基础科研。

    3、“个人”:在三类奖项中取消国籍限制
    科技创新是人类共同的事业,随着全面对外开放进程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外籍科技工作者来到中国工作,参与到科技创新大潮中来。他们在这块热土上奋斗取得的卓越创新成就,也是中国科技创新丰硕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有获得更多中国国家科技奖励的机会。《新条例》继续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激励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此外,特别值得称道的是,《新条例》彰显出更加开放的精神,在3类奖项中取消国籍限制,把获奖者范围设定为“个人”,不再限定为本国“公民”。比如,《新条例》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部分第九条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第十条规定,“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第十一条规定,“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在实践层面,2019年国家科技奖评审过程中,首次在国家自然科学奖中试行放开国籍限制,允许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被提名为国家自然科学奖候选人,共有10名长期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作为项目完成人被提名。《新条例》从法律层面上进一步拓展授奖对象,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士作为国家科技奖三大奖的候选人。这必将进一步激发在华外籍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增强其获得感和归属感,为人类共同的科技创新事业努力拼搏奋斗。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实行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构筑集聚国内外优质人才的科研创新高地。《新条例》无疑为汇聚包括外籍人才在内的高科技创新力量创造了更好的法律基础,有助于我国进一步推进对外开放,凝聚全球英才的创新力量。

    4、“科研诚信审核制度”:确保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
    在第三章“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部分,《新条例》除了提出增强信息公开和接受社会监督、遵守重大利害关系回避原则等之外,还提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为确保国家科技奖励坚守科研诚信底线,《新条例》祭出建立相关主体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这招“杀手锏”。

    《新条例》辟出专章祭出法律“利剑”。在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作出了8条规定,对违规的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获奖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和提名专家、学者等,对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都要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罚,包括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仔细研读分析这些规定,可以发现《新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条款覆盖了提名、评审中、评审后全流程。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经营者的促销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规定》还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对于违反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价格监管法律法规处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划重点:
    一、有奖销售
    明确了有奖销售的类别,细化了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标准,将抽奖式有奖销售的高奖金额由原来的五千元提高到五万元,并对经营者在有奖销售过程中的义务进行了规定,为商家合规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

    二、价格促销
    首先,明确了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或者期限的,应当显著标明。对经营者在开展促销时“先提价、再折价”的现象,明确规定折价、降价的基准等。

    其次,《规定》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为交易场所提供者,在组织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相关促销活动时应遵守的规则,以及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义务。

    最后,《规定》明确法律适用相关问题,如促销行为中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不正当有奖销售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实施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已于2020年10月2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在原4部部门规章和2部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梳理、整合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和程序规定,对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限制性条件的监督和实施、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调查等全流程内容分章作出规定,并整合各流程共性内容,增加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三章,共有七章65条,建立了统一完备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

    LED业新规

    《LED夜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明年6月起实施

    日前,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消息,国家标准《LED夜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正式发布,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LED夜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由 TC452(全国建筑节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此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推动LED在夜景照明更好地应用,补充和完善夜景照明相关标准,适用于夜景照明用LED灯具、驱动电源、控制系统及其应用。

    主要起草单位有20多家,欧司朗(中国)照明有限公司、利亚德(成都)文旅科技有限公司、昕诺飞(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等均在列。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夜景照明用LED光源和灯具规格分类要求 2、夜景照明用LED灯具性能要求:包括夜景照明用LED灯具的基本要求、光度要求、色度要求、电气及安全要求 3、夜景照明用LED灯具控制要求。

    根据一般要求,夜景照明用LED照明产品应符合JGJ/T 163的规定。

    LED灯具应能在-40℃~50℃环境温度内正常工作。特殊场所应满足具体使用场所的环境温度、湿度和腐蚀性等其他要求。

    同时,LED灯具的驱动电源应符合国家CCC认证的规定。控制系统应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开放性和可拓展性。

    标准规定,夜景照明用LED灯具宜分为功能照明用LED灯具和景观照明用LED灯具,灯具的寿命不应小于25000h。

    此外,LED灯具在正常工作3000h的光通量维持率不应低于96%,6000h的光通量维持率不应低于92%;正常工作一年后的灯具损坏率不应高于0.5%。

    LED平板灯强制性国家标准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日前,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17号》“关于批准发布《头部防护 安全帽》等32项国家标准的公告”,强制性国家标准《普通照明用LED平板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发布。

    GB38450-2019《普通照明用LED平板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发布日期:2019-12-31
    实施日期:2021-01-01
    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469)
    归口单位: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0)

    《普通照明用LED平板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针对当前量大面广的LED平板灯产品型号,规定其能效等级、能效限定值和试验方法,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将积极促进LED平板灯产品能效水平提升,引领相关企业节能技术进步,不仅可为LED平板灯实施节能认证、能效标识和领跑者制度等国家节能政策提供依据,为半导体照明技术的推广应用以及照明系统升级改造等重点工程的全面推进提供支撑,也可为LED平板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提供依据,从而加强市场规范管理,引导有序竞争,推动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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